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参考资料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义国税政〔2006〕18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科联系。

    附件:1.《义乌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2. 分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预警值
3.增值税税负率统计分析监控表
4.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计分析监控表
5.企业异常申报处理分户台帐
6.企业异常申报处理统计汇总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增值税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加强税源监控和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义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增值税税负率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适用于除有自营出口经营权并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之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适用于管理类别核定为A类或B类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金融保险、连锁经营等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切实提高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和水平。
(一)信息中心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其他要求及时编制、并不断完善计算机分析监控程序,建立分析监控平台,整合信息数据资源,实行信息共享和分析监控自动化。
(二)各税收业务部门应充分依托现有计算机网络和征管信息系统,利用现有征管信息资源,有效地开展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工作,并不断改进、完善分析监控办法和管理措施。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和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析监控指标及其数据来源。
(一)增值税税负率分析监控所使用的指标及其数据来源。
1、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应税销售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2、进项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进项税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100%。
3、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额同比增长 =(本年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4、弹性系数:
(1)抵扣弹性=进项税额同比增长÷应税销售额同比增长×100%。
(2)税收弹性=应纳税额同比增长÷应税销售额同比增长×100%。
5、税负率=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100%。
税负率差异=本年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或预警、或本地上年同行业平均、或全省上年同行业平均)税负率。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所使用的指标及其数据来源。
1、收入总额,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对A、B类企业进行季度分析时暂以当季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累计数为依据。
收入总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收入总额-上年同期累计收入总额)÷上年同期累计收入总额×100%。
2、扣除项目总额,对A、B类企业进行年度分析时使用,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扣除项目总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扣除项目总额-上年同期累计扣除项目总额)÷上年同期累计扣除项目总额×100%。
3、利润总额,对A、B类企业进行分析时使用:季度分析时取自《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年度分析时取自《损益表》。
利润总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上年同期累计利润总额)÷上年同期累计利润总额×100%。
4、纳税调整后所得,对A、B类企业进行年度分析时使用,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纳税调整后所得同比增长=(本年累计纳税调整后所得-上年同期累计纳税调整后所得)÷上年同期累计纳税调整后所得×100%。
5、应纳税所得额,取自《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6、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00%。
应税所得率差异=本年累计应税所得率-上年同期累计(或预警、或本地上年同行业平均、或全省上年同行业平均)应税所得率。
7、应纳税额,取自《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8、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应纳税额÷收入总额×100%。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差异=本年累计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上年同期累计(或预警、或本地上年同行业平均、或全省上年同行业平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
9、弹性系数:
(1)税前扣除弹性=扣除项目总额同比增长÷收入总额同比增长×100%。
(2)应税所得弹性=应纳税所得额同比增长÷收入总额同比增长×100%。
(3)税收弹性=应纳税额同比增长÷收入总额同比增长×100%。
第六条 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预警值和同行业平均值设定。
(一)由市局根据我市企业行业分布、生产经营特点及其会计核算状况和税收征管现状,依据以前年度我市企业分主要行业、主要经营项目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并参照全省平均水平,通过典型调查、分析测算、讨论审议,分别确定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预警值。
预警值一经确定,一般在一年内不得变动。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局按规定的程序测算后,再进行调整、公布。
(二)全省分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平均值,以省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本地分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平均值,由市局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申报纳税资料分行业计算确定。
第七条 分析监控指标异常确认。
(一)企业增值税税负分析监控指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异常:
1、应税销售额=0。
应税销售额同比增长≤-50%或≥50%。
2、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同比增长≤-50%或≥50%。
3、应纳税额=0。
应纳税额同比增长≤-30%或≥30%。
4、弹性系数:
(1)抵扣弹性≥1.2。
(2)税收弹性≤0.8。
5、税负率=0。
税负率差异≤-0.3。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指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异常:
1、收入总额=0。
收入总额同比增长≤-50%或≥50%。
2、扣除项目总额。
扣除项目总额同比增长≤-50%或≥50%。
3、利润总额≤0。
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0%或≥30%。
4、纳税调整后所得≤0。
纳税调整后所得同比增长≤-30%或≥30%。
5、应纳税所得额=0。
应纳税所得额同比增长≤-30%或≥30%。
6、应税所得率=0。
应税所得率差异≤-0.3。
7、应纳税额≤0。
应纳税额同比增长≤-30%或≥30%。
8、企业所得税贡献率=0。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差异≤-0.3。
9、弹性系数:
(1)税前扣除弹性≥1.2。
(2)应税所得弹性≤0.8。
(3)税收弹性≤0.8。
第八条 在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中,应遵循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规律,根据有关指标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充分运用现有的信息数据,采用以下方法,对销售(营业)收入、进项抵扣、税前扣除、应纳税额等指标进行联动分析,从而实行对税基、计税依据和税款的同步监控。
(一)零负分析:通过对企业税基、计税依据和税款等有关涉税指标零、负临界点的分析,及时监控、掌握企业营运状况。
(二)纵向分析:对企业当前状况与上年同期历史状况进行比较,分析企业各项涉税指标的发展变化情况。
(三)横向分析:对企业当前状况与同行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比较,分析企业各项涉税指标存在的差异和动态变化。
(四)弹性分析:对企业各项涉税抵扣、扣除、税款等指标的增减变化与销售(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化进行比较,分析税款、税负增减变化与生产经营增减变化的协调性、同步性。
第九条 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征期结束两日之内完成取数导数、整合分解、加工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为日常分析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和各税源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工作,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实行分类分级分析监控。(具体分析监控办法详见附表)。
(一)分税源管理部门分析监控。由政策法规科对全局及其各个税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总体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情况进行分析监控。
(二)分税收管理员分析监控。由各税源管理部门对所属各个税收管理员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总体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情况进行分析监控。
(三)分行业分析监控。由政策法规科、各税源管理部门、各个税收管理员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各个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情况进行分析监控。
(四)分纳税户分析监控。由各税源管理部门、各个税收管理员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各个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情况进行分析监控。
第十一条 增值税税负率实行按月分析监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实行按季、按年分析监控。
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分析监控工作,应在每个征期结束后次日开始实施,并通过统计分析监控系统分别筛选出存在异常指标的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行业、企业。
第十二条 对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异常问题实行分级预警通报和预警告诫制度。
(一)政策法规科对全局各个税源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总体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各个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情况,在征期结束后5日内予以通报。
对存在以下异常情形之一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同时发出预警告诫通知,要求调查核实,查清原因,说明理由,找出问题,对症下药,并出具核查报告,于当月月底前报政策法规科和市局分管领导。异常问题较严重的,还应向局长办公会议作专题汇报说明。
1、总体税负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
2、行业平均税负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或者低于本地或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3、计税收入零申报率、应纳税额零负申报率在10%以上的。
4、总体或行业税收弹性低于0.8的。
(二)税源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各个税收管理员所管辖范围内的总体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各个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情况,在征期结束后5日内予以通报。
对存在以下异常情形之一的税收管理员,应同时发出预警告诫通知,要求调查核实,查清原因,说明理由,找出问题,对症下药,并出具核查报告,于当月月底前报本单位负责人。异常问题较严重的,还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说明。
1、总体税负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
2、行业平均税负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或者低于本地或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3、计税收入零申报率、应纳税额零负申报率在10%以上的。
4、企业税负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或低于本地或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5、总体、或行业、或企业税收弹性低于0.8的。
(三)对存在异常指标的企业,各税源管理部门应在征期结束后5日内分解落实到各个税收管理员,由各个税收管理员逐户制作《申报异常预警告诫通知》,并送达到户,告诫企业。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对存在异常指标的企业,在书面预警告诫企业的同时,应找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等有关人员约谈询问,要求企业举证和提交书面说明,并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相结合,帮助、督促企业及时自查自纠,重新或补充申报和补缴税款。
在征期所属月度或季度终了前,税收管理员对存在异常指标的企业,应逐户制作《预警告诫及处理报告》,详细记录企业异常所在、预警告诫过程和要求、约谈询问情况、企业举证说明及自查自纠情况、日常征管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及建议,等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报告与约谈询问笔录、企业举证材料和书面说明等资料一并归集,存档保管。
对出现异常指标,但不能举证说明或无正当理由,或不如实自查自纠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在当月月底前报本单位负责人,由本单位统一组织人员实施评估检查。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每月应在连续三个月以上具有以下异常情形的企业中筛选出5—10户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企业移送税源管理一科实施实地核查评估,或者移送稽查局实施重点稽查。
(一)有资料或证据表明,申报的销售(营业)收入与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极不相称的企业。
(二)销售(营业)收入或收入总额、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进项税额抵扣或税前扣除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负率或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既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又低于本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四)税收弹性或应税所得弹性低于0.5,或者进项抵扣弹性或税前扣除弹性高于1.5的企业。
(五)存在涉嫌虚开发票、偷税、骗税等违法问题的企业。
税源管理一科、稽查局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实地核查评估或重点稽查,并将核查评估或稽查结果反馈政策法规科。
第十五条 各税源管理部门对连续二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统一组织人员,实施实地核查评估。
(一)经预警告诫,但无正当理由说明异常问题或不如实自查自纠的企业。
(二)有资料或证据表明,申报的销售(营业)收入与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极不相称的企业。
(三)销售(营业)收入或收入总额、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进项税额抵扣或税前扣除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的企业。
(四)计税收入零申报、应纳税额零负申报的企业。
(五)增值税税负率或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既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又低于本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六)税收弹性或应税所得弹性低于0.5,或者进项抵扣弹性或税前扣除弹性高于1.5的企业。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下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应两人以上参加,并应向企业出示工作证件和《实地核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开展实地核查,采集数据,主要应主要围绕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加强与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海关、统计、建设、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取得企业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所形成的相关信息。
(二)核查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核查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单价及其生产能力,主要经营器具或经营用房、场地数量、单位收费及其利用率,生产经营人数及其生产经营能力,原料、商品、产品等存货库存数量、单价及其金额等。
(三)核查会计人员配备、帐簿凭证设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状况,以及会计帐证上反映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及其资金往来情况。重点核查应税收入、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往来款项、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税款申报缴纳、存货等情况,以及各类发票的领购、填开、使用、取得、保管等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第十八条 根据实地核查所取得的数据或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分析测算,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盈利水平、应纳税款等作出评估,然后与企业帐面、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测算评估时,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生产经营能力测算评估法。
1、当期销售收入=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单位设备月均实现销售收入×生产月份。
2、当期营业收入=主要经营器具或经营用房、场地数量×单位经营器具或经营用房、场地月均实现营业收入×经营月份。
(二)投入产出测算评估法。
1、当期销售收入=[当期主要原材料或必要辅料投入量÷单位产品耗用量+(期末库存产品-期初库存产品)]×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2、当期销售收入=当期电力或燃料耗用量×单位电力或燃料月均实现销售收入×生产经营月份。
(三)人工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生产工人人数×每人月均实现销售收入×生产月份。
(四)存货盘点法。
通过盘点,确定实际企业的存货数量、单位和金额
(五)盈利测算评估法。
1、当期利润=测算评估销售(营业收入)×同行业平均利润率。
2、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利润×适用税率。
(六)增值额(国民生产总值GDP)测算评估法。
1、当期增值额=工资+利息+折旧+租金+税金+利润。
2、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增值额×17%(或13%)。
3、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当期增值额)×17%(或13%)。
4、当期应税所得额=当期增值额×17%。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准确、合理地进行测算评估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评估。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地核查和测算评估时,应当认真填写《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底稿》,逐笔、如实地记录实地核查和评估测算情况以及从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涉税项目、货物、帐簿报表、帐户科目、记帐凭证、具体业务摘要、金额等细节及其内容;责成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应当注明出处。核查评估完毕后,应当将实地核查、测算评估、分析比对等情况和主要问题及其所附资料、工作底稿向企业说明,进一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对核查评估情况确认后,核查评估人员应根据实地核查、测算评估范围和内容及其工作底稿记录情况撰写《纳税评估检查报告》。《纳税评估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实地核查情况、测算评估情况、比对分析情况、评估结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撰写完成后,应交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计人员逐项核对,并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然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签署意见。
《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检查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存档保管,不发企业,也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申报指标的异常问题,应根据实地核查、测算评估、比对分析等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经核查评估,查明企业的有关指标异常是由正当原因造成的,或者在预警告诫环节主动自查补报后有关指标已趋正常,且未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终结评估,并将核查评估资料归档保管。
    (二)经核查评估,查明企业产生有关指标异常是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会计处理发生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为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要求企业自行改正,如实调整有关帐户和项目,并限期向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自行办理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等手续。
(三)经核查评估,发现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凭证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帐,且不认真自查自纠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应纳税额,再根据已申报纳税情况计算出应补缴税款,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责令企业限期补报纳税。       
同时,应根据规定程序,责令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或将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从A、B类降为B类或C类。
(四)经核查评估,发现企业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发票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或者存在异常问题不认真如实自查自纠,又不按时补报缴纳有关税款的,或抗拒核查评估的,应连同《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按市局规定程序一并移送稽查局实施重点检查。
稽查局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将稽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
(五)对空壳户、走逃户和失踪户,评估检查人员出具《纳税评估检查报告》、报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存入评估检查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核查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漏洞和问题或涉及税务人员的问题,应报经市局领导同意后分别移送有关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或移送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申报指标异常处理工作台帐,认真做好申报指标异常处理工作的登记汇总、统计分析和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工作总结,全面、综合反映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的开展情况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分析监控及预警管理资料的归类、整理和保管。原则上应按一户一档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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