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发票需要注意环节以及个别特殊案例解析

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账,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
  红冲就是以前做了一张错误的凭证,就用红字做一张和蓝字一模一样的红字凭证,就可以把原凭证冲了,然后再重新再做一张正确的凭证就可以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的操作流程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申请,购进货物的发票联、记账凭证、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货物合同及协议书),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XX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省内),或由购买方提交进货退出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后(省外),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否则,销货方不得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怎样办理增值税发票红冲   
  
开具红字发票有什么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我方开具的发票,对方认证无法通过,则必须冲红后重新开具,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方将发票联、抵扣联,拿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则应无法通过认证,加盖“认证不符”章。(如果能够认证则无需冲红重开)
  2、对方会计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大厅索要:
  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根据认证不符的原因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4、根据认证不符的原因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将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送交主管税局的专管员签字办理。
  6、将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寄给我司,我司据此才能冲红并重新开具。
  以上是2007年1月1日全国统一执行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执行异常严格。
红字发票你问我答   
  1、机动车专用发票可以隔年红冲吗?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有位客户去年购车,公司也于2008年3月13日开具了机动车专用发票,但该客户由于各种原因,到现在才想去上牌(北京的),并被告知发票已隔年不能上牌,需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问我公司能将原发票收回后红冲重新开票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同时,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根据上述所提出的原因理由,你公司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是有条件的,如退货、销售折让或开具有误等情形。
  2、企业注销时当月红字发票可否申请退税?
  【问题】
  我企业2009年9月发生销项税额并申报,10月发生该笔业务的红字,并且10月没有任何其他销项。如当月企业要注销,该笔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由于企业10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并在当月申报增值税后,在当期申报表中反映的是留抵税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注销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不需要认证?
  【问题】
  购买方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不需要认证?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是否有时间限制?
  【问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是否受“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的时间限制”?我们当地税局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执行了“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的时间限制”,超过9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给办理红字发票申请,当地税局的操作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在认证期限内已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没有时间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取得主管税务机构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退货需开红字发票证明怎么处理?
  【问题】
  我们从A公司进货退回了一些,现在A 公司要我们开一张红字发票证明,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出的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1.如果是当月开的发票且未认证的,直接开一张拒收证明,写一个原因盖一个贵公司的章,连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交给对方直接作废即可。
  2.如果是隔月开的发票并在认证期内的,贵公司需填开红字发票申请单,并报贵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审批,并将审批联交给对方,让对方开据红字发票。
  3.如果是超过认证期的,则无法再开据红字发票申请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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