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职责。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二、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二)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三)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五)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六)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一、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二、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