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2、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经营行为一直在往来帐上大数额反映。
4、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5、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6、“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的“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7、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屑、铜屑、铝屑、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多为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8、返利销售
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9、折让收入
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10、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11、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1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13、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14、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15、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自行处理,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或利用关联交易人为做高或做低收入。
16、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如达不到标准,则在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可注意其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是造成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17、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18、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不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表现:现金交易收入不入帐;非现金交易计入应付款项,复杂的还可能将款项入关联公司。
19、、虽开具正式发票,但收入不入帐,隐匿收入。
20、故意混开发票。表现:销售商品等却开具运输业、建筑业的发票。
21、借用其他单位发票,不计收入。
22、价外收入冲减成本。表现:企业先计入“予收帐款”再冲减成本或收到直接冲减。
23、实现收入,长期挂应付帐款或予收帐款,不按规定结转。
24、业务提成直接冲减收入。如旅游公司的导游提成等。
25、汇兑收益、罚款收入、违约金、补偿费等不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等。
26、利用虚假合同,隐匿收入。表现:投入房产、专利等签定假联营合同,但实际收取固定费用,不参与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违背联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
27、向予付款单位发出商品时,不做销售处理。表现:计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8、产品以旧换新,用差价计收入。
29、对包装物出租收入和没收违约的出租包装物租押金不转做收入。
30、委托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已收到代销清单,不按规定作为收入处理,仍挂在委托代销商品。
二、进项税额偷税手法
1、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2、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商业批发企业,收进货企业的现金,进货后,将货物直接交客户,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回在帐务记增加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但是,始终不记收入。这些经营方法造成企业的库存商品一直很大,查起来也很困难。
3、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5、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6、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7、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8、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9、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偷税手法
1、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2、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补税后再在下月抵扣。
3、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4、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5、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